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包
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