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家居: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10:3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41,312,756 股,占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7472%。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12,452,01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28%。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28,860,746 股,占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1,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1,8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81%。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0,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0,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56%。
   表决结果:同意 840,929,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29,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20%。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3,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2%。
   表决结果:同意 840,929,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29,8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2%。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2,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2,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8%。
                      -4-
                                      法律意见书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0,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0,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50%。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0,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0,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7%。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0,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0,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37%。
   表决结果:同意 840,933,2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0,933,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14%。
                       -5-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21,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21,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7%;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1,262,3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0%;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1,262,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5%;弃权 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赖继红                      段博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黄闻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箭牌家居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