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9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
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74 名,代表 1,681 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3,506,879,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243%。其中:
权股份数 3,031,728,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141%;
人共 1,669 名,代表 1,669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75,151,0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02%。
股份数 465,142,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通过
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1,58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75%;
反对 105,176,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1%;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84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6116%;弃权 116,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1%。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625,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7%;
反对 99,13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0%;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888,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3135%;弃权 115,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20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7%;
反对 99,561,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90%;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465,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4045%;弃权 11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165,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66%;
反对 99,571,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93%;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611,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3%;
反对 99,155,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5%;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623,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7%;
反对 99,136,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9%;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617,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5%;
反对 99,136,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9%;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620,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6%;
反对 99,13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0%;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7,59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0%;
反对 99,134,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9%;弃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301,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
反对 471,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 106,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369,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
反对 382,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128,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牧原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9,568,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
反对 7,214,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7,831,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511%;弃权 96,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165,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
反对 600,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 11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6,184,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
反对 579,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115,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02,776,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0%;
反对 3,990,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1,637,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90%;
反对 105,123,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6%;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6003%;弃权 11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1,651,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94%;
反对 105,109,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2%;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9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5973%;弃权 118,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0,403,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1%;
反对 379,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 115,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4,647,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