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554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
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
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曹治年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 交 易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74 名,代表 1,68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3,506,879,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24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的 8.810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7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465,142,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4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1,586,3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75%;105,176,37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1%;116,9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849,38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632%;105,176,37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16%;116,9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625,4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7%;99,138,27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0%;115,9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5,888,4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616%;99,138,27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35%;115,9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202,0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77%;99,561,5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90%;116,0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5,465,1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705%;99,561,5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45%;116,0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165,08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66%;99,571,3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93%;143,2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611,46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3%;99,155,77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5%;112,4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623,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7%;99,136,8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9%;119,3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617,7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5%;99,136,7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9%;125,2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620,5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6%;99,139,1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0%;120,0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7,599,64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90%;99,134,92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9%;145,1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06,301,58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471,35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106,7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06,369,0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382,57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128,1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99,568,42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7,214,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96,3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57,831,43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82%;7,214,95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1%;96,3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06,165,8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6%;600,17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113,71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06,184,67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579,97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115,0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02,776,2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0%;3,990,7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112,6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1,637,4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90%;105,123,65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6%;118,5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900,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742%;105,123,65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03%;118,5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01,651,5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94%;105,109,55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2%;118,5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914,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772%;105,109,55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73%;118,5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80,403,6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1%;379,17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115,5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4,647,98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6%;379,17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115,549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叶剑飞
侯 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