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1-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
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2-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子邮件、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现场参观、调研;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路演等。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具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4-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属公
司)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
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5-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
码。当公司网址或者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
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6-
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
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
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
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
-7-
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
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
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
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
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
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
-8-
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也可以在其他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
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9-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 10 -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