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
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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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各种音像文件、数据文件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登记,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在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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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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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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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规定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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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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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制度,自获
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有
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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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
关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出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
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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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
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
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
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
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
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
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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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
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
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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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
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
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泄露、向外界报道、传送,不得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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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
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
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
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
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散布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
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
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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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
予以补救,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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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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