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治理架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所作决议,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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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由3-5名董事
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
主持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
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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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
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业务
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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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
新)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
员会日常事务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拟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科技创新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资产经营项目的背
景资料、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上
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提交战略与业务发
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
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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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根据工
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
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可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知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
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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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
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战略与业务发展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业务发展(科
技创新)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应将该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应亲
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既不
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
新)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战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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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
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以
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
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
议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料)或传签方式等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战略与业
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
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议案中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制
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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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业务发展(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对于
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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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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