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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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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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   2—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
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3—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
—   4—
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
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对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与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保持日常
联系,并按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
务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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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授权发言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
—   6—
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对其设
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并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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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收集公司有
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
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
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
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
利开展。
—   8—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
务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
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持日常联系。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事务部,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
  (二) 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上述第(一)、(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
地址、电话。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公司
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的整理,并交付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涉密人员对公司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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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要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重大合同的签
订及执行情况以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关于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重要信息和情
况的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资料。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以及其
他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经济分析等未披露信息的会议时,公司总
裁应责成公司会议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
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如发生泄密事
—   10 —
件,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知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部保持日常联系,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节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
及该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负责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
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   11 —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该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制订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本企业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特别是公司及各分、子
公司的财务部门和对外投资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有关重大
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以及依据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披
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子公司的相
关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和分、
子公司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或
董事会秘书,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办
公设施,保证有关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涉
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的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等
—   12 —
相关决策机构通过相关决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决议抄送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
                            —   13 —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4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   15 —
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   16 —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
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
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并披露:
                           —   17 —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
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
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
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
现金安排;
—   18 —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
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深交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
处理。
  第六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包括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第六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19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20 —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21 —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   22 —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   23 —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
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24 —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   25 —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26 —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27 —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第四节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
—   28 —
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
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   29 —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第八十一条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八十条(一)所述标准的,适用本制度
第八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十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八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
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
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
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
制完整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裁和
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   30 —
     (六)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深交所审核
后披露。
     第八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
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递交的重大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
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或披
露。
              第五章 罚则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子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或未第一时间报告或
报告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如上述行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   31 —
济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形对
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如上述行为给公司或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指相关责任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有关事项之时;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告知”“通知”“通报”“报告”
“提供”等,除特别说明之外,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
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子公
司。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之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   32 —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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