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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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
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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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
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
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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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
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在上
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
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
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
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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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
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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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
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
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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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
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对股东
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 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咨询专用电话、传
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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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问题来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及
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
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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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
答复。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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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
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八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
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
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
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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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
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
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节 接受调研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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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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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
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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