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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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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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应当及时在选定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仅能在选定报纸及网站进行信息首
次披露,不得在其他渠道提前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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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在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深入了解。
  (四)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五)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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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一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
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
及的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对投资者
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整理编
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
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
题回复,公司可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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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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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刊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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