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69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中 小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7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7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53,815,918 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17%。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7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29,396 股,占公司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1,655,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68,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427%;反对 323,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弃权 1,8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95%。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子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6,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40,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2%;反对 337,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2%;弃权 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5%。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6,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39,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1%;反对 331,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5%;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4%。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9,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42,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77%;反对 327,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5%;弃权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424,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37,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76%;反对 333,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5%;弃权 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51,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65,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75%;反对 34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3%;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21,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35,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56%;反对 35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6%;弃权 14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62,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5,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54%;反对 331,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5%;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59,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23%;反对 333,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5%;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58,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2,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55%;反对 331,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5%;弃权 1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53,343,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56,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3%;反对 328,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2%;弃权 1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指派武清华律师、傅之敏律师现场出席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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