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8:23: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1613        证券简称:新铝时代            公告编号:2025-091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重庆高新创投红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同红马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合计持有 5%以上股东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珠海横琴大一平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
一平行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大壹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珠海横琴大一龙门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大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庆高新创投红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国同红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国同红马”),持有本公司股份 21,802,323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15.1572%,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同红马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9 日)以集
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 3,581,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49%(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
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行一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一平行二号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行二号”)、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壹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大
壹三号”)、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大一龙门一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门一号”)、广东大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一资管”)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7,454,546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1825%,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平行一号、平行二号、
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计划在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581,64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49%(若减
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国同红马以及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
号、大一资管共同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小计                  21,802,323   15.1572
         小计                  7,454,546    5.1825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上述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股东:国同红马
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
份不超过 3,581,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国同红马为在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已超过 60 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
材料受理日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 2020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
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
减持规则。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截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减持价格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已调整为 17.80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二)减持主体: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
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
份不超过 3,581,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致行动人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具体减持
数量及比例如下:
   (1) 平行一号持股 681,8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40%。本次拟减持股份不
超过 327,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77%;平行一号为创投基金,投资期限已
超过 60 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
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
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
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
  (2) 平行二号持股 681,8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40%。本次拟减持股份不
超过 327,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77%;平行二号为创投基金,投资期限已
超过 60 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
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
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
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
  (3) 大壹三号持股 1,156,6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042%。本次拟减持股份
不超过 555,8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64%;大壹三号为创投基金,投资期限
已超过 60 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
据 2020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
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
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
  (4) 龙门一号持股 4,221,4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48%。本次拟减持股份
不超过 2,028,3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1%;龙门一号为创投基金,投资期
限已超过 60 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 2020 年 3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
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
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
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
  (5) 大一资管持股 712,8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56%。本次拟减持股份不
超过 342,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81%;大一资管为上述龙门一号、大壹三
号、平行一号三只创投基金的管理人,投资期限已超过 60 个月。大一资管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减持价格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已调整为 17.80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三、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同红马及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平行一号、平行二
号、大壹三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持股
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减持主体                       减持承诺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公司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
         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国同红马     (3)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
         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公司合计     (1)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持股比例     管理本企业/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超过 5%的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股东龙门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公司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一号、大     (2)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壹三号、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平 行 一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
号、平行    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二号、大    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按
一资管     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
        行。
        (3)本企业/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
        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本企业/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本公司将
        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本次减持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同红马及一致行动人平行一号、平行二号、大壹三
号、龙门一号、大一资管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亦未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号、大一资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
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
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号、大一资管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铝时代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