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制药: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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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建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委员会召集人提名组
成,应是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履行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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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关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及
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形成提案后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
谈的上报资料,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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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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