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 航天宏图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17: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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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24 层                                 邮编:100026
        Yard 16, Jinghui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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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及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翠湖北环路 2 号院 4 号楼航天宏图大厦 4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所持
(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86,40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5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6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0,596,36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446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结
果为: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5 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
结果为:58,050,25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2%;反对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2%。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6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吕文华           文新祥           李云波
                                                    公司20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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