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16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新转债”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1 月 5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 1 月 5 日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因 2026 年 1 月 4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1 月 3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许可[2022]2891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3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年 1 月 4 日公开发行了 429.01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42,901.80 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1 月 4 日至 2029
年 1 月 3 日。债券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福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12”。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新转债”
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4.02 元/股,
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9.56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
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具体如下:
(一)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发行首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福新转债”第三年
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2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福新转
债”兑息金额为 1.2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6 年 1 月 5 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6 年 1 月 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20 元
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96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20 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如相关税收政策在本
公告日后至付息日前发生调整,公司届时将按最新规定执行,并将另行公告调整。
敬请投资者关注可能对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电话:0573-89100971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大厦十一层
电话:021-33389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