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
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权责利对等;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
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并对公司薪酬制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基本薪酬考虑担任职位和岗位、承担责任、任职能力、所做贡献及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
况并结合管理团队、本人任职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绩
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上述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或出席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性质、风险和压力等,
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每年的
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承担
的具体职责,按薪酬方案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薪酬方案
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
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等原因离任,薪
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
金奖励等。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以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进行修订,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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