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 300321.SZ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20 号海信创智谷 3 号楼 A
座 801
通讯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云武路 78 号
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同大
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上述事
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权益变动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权益变动的重
大风险,则本次权益变动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实施完成
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 11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12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上市公司、同大股份 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卓岳铭
指 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梁、受让方
智扬乾程 指 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 指 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金控 指 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同大集团 指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金控和同大集团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 份,最终确定卓岳铭梁为受让方受让潍坊金控和同大集团分别持
指
让、本次交易 有的上市公司 8,880,000 股、8,880,000 股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0%。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818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MAEEQWDR8R
成立日期 2025-03-27
经营期限 长期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20 号海信创智谷 3 号楼 A 座 801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平台
通讯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云武路 78 号
通讯方式 187****93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情
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人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比例
普通合伙人/
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伙人
成都市铁哥们新材料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连云港钧鑫妙妍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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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姿企业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重庆凌波科技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81,800.00 100%
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结构、连云港钧鑫妙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
结构已履行内部程序,尚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全体合
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智扬乾程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独
立决定并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对被投资企业的人事任免权,独立决定向被投资企业
委派董监高等人员的具体人选。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收购同大股份 20%的股份。
白一波先生直接持有智扬乾程 51%股权,为智扬乾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白一波先生直接持股 89.12%的重庆凌波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
有卓岳铭梁 66.67%合伙份额。白一波先生控制卓岳铭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
为卓岳铭梁上层出资最多的投资人,为卓岳铭梁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智扬乾程基本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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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一波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E8AH1M76
成立日期 2024-12-24
经营期限 2024-12-24 至 无固定期限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 9 栋 1
注册地址
单元 12 层 1206 号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白一波基本情况如下:
白一波,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长江商学院
EMBA 学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CEO 在读。现任北京佐治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重庆鑫景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创始人)。白一波先生现任
第六届重庆市人大代表,全联科技装备业商会副会长,曾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
市人大、政协常务委员。白一波先生曾获重庆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物、重庆
制造业十大影响力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
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外投资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无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白一波先生除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持股比例 主要业务
号 (万元)
北京佐治科技发 股权投资
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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璃有限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 和销售
持股34.20%
重庆两江新区夏
务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重庆普旺特种玻 未实际开展业务
璃有限公司
重庆夏美东科技
合伙人
伙)
重庆凌波科技发
事务合伙人
合伙)
重庆鼎鑫汇才企
务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鼎鑫汇智企
务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 年 3 月,为股权投资平台,成立未满 1 年,尚
无可使用的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智扬乾程成立于 2024 年 12 月,为股权投
资平台,尚无可使用的财务报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姓名 职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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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
白一波 男 中国 重庆 否
人委派代表
注:上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已履行内部程序,尚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其涉及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案件已和解,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非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
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 年 3 月,执行事务合伙
人为智扬乾程,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至今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2025 年 9
月,智扬乾程的控股股东由王婧彦持股 99%变更为白一波持股 51%。2025 年 12
月 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变更后,白一波先生直接持股 89.12%的重庆凌
波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卓岳铭梁 66.67%合伙份额。白一波
先生控制卓岳铭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为卓岳铭梁上层出资最多的投资人,为
卓岳铭梁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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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本次
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资源优势,全面提升上市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无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事项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
委托之变更协议》均已取得潍坊市财政局的同意批复。
同大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20%股份的竞
买。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需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后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
取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或核准。
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权益变动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权
益变动的重大风险,则本次权益变动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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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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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潍坊金控和同大集团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12,766,586 股、
团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5.6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潍坊金控行使,潍坊金控和
同大集团分别拥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29.99%、2.87%;卓岳铭梁未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
变更协议》,潍坊金控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大集团拟同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0%股份(8,880,000 股股份)转让给经本次
公开征集确定的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28 元/股(含)。根据卓岳
铭梁《报价函》,卓岳铭梁同意按照潍坊金控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公开征集,受
让潍坊金控持有的上市公司 8,880,000 股股份,价格 31 元/股,受让同大集团持
有的上市公司 8,880,000 股股份,价格 28 元/股。根据《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转让同大股份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评审结果的告知函》,2025
年 5 月 28 日,经市金控集团评审委员会对参与本次公开征集的两家意向受让方
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卓岳铭梁为最终受让方。
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潍坊金控和同大集团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
三方签署《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同大集团向卓岳铭梁转让的上市公司 8,880,000
股股份,将按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
利(统称“表决权”)自过户至卓岳铭梁名下之日起,由卓岳铭梁享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卓岳铭梁,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变更为白一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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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潍坊金控、同大集团、卓岳铭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表决权 表决权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比例
卓岳铭梁 0 0 0 17,760,000 20.00% 20.00%
潍坊金控 12,766,586 14.38% 29.99% 3,886,586 4.38% 9.99%
同大集团 16,414,183 18.48% 2.87% 7,534,183 8.48% 2.87%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卓岳铭梁与潍坊金控《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标的股份及其转让
件流通股股份(含该等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为 8,880,000 股加上因前述变动而对应增
加的股份数量,但本协议 2.1 条约定的总转让价款保持不变,每股转让价格相应
调减。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相东
住所: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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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721277XX
约定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称为“本次股份转让”或
“本次交易”。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款合计为 275,280,000 元(大写:贰亿柒仟伍佰贰拾捌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与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82,584,0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
包括:① 乙方此前已向甲方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
证金,即 8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②乙方在前述期限内,再另行向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 2,584,000.00 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肆仟元整)。
(2)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以及同意乙方受让
同大集团转让的股份的确认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账户(此前已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乙方已支付完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但应以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为
前提)。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其
所持部分同大股份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以使其拥有足额的且无权利负担的标的
股份向乙方转让),并在前述时间期限内配合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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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第 3.4 条的特别约定外,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
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本协议及乙方和同大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
提下,双方可采取适当措施,使乙方同时支付乙方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应
付同大集团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乙方受让同大集团转让的股份过户时间不晚于
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时间,但不能因本条约定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即本协议
的履行不应受本条约定之影响)。
第四条 税费承担
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
规和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公司治理
成同大股份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双方共同促成同大股份
启动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组,重新选举 9 名董事中的 6 名非独
立董事。以上改选的 6 名非独立董事均由乙方提名,甲方不再提名。
为进一步明确,在双方遵守前述约定的情况下,在同大股份临时股东会会议
对乙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若乙方提名的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的,甲方不应投反对票。
第六条 相关期间及过渡期安排
议约定完成董事会改组之日的期间(下称“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过
渡期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甲方应促使:
(1)同大股份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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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
(2)同大股份积极收取其享有的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不得发生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同大股份维持其资产处于良好状态,不使现有净资产发生不合理的减
损。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甲方将根据同大股份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同大股份利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
行为。若由于甲方违反承诺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造成过渡期
内同大股份或乙方权益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任何权利负担。
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协议。
赔偿责任。
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31
元/股-每股现金分红(税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东大会决议公告》向甲方分配的现金红利由甲方享有,为免争议,双方明确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不因该次利润分配作调整。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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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甲方为签署方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等文件。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政
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
次交易的事项。
(4)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除已向
乙方披露的情况以外,标的股份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
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
冻结等权益受限情形。
(5)甲方保证,甲方与同大股份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含甲方在
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6)甲方保证,在其作为同大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未实施侵害同大股份利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与同大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其作为同大股份的控股
股东的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所知:
①同大股份合法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
许可,同大股份的业务正常开展,在过渡期结束前,其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不
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在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同大股份不存在违规担保、财务欺诈、不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和诉讼纠纷等严重违规事项;
③在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同大股份已进行的公开信息披露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甲方承诺,对于以下情形,若甲方存在过错的,甲方将代同大股份承
担相关责任,且在甲方承担后不向同大股份追偿:
①由于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存在的各种行为导致同大股份被有关机
关处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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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的事由,同大股份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诉讼、
仲裁或其他争议,且需要对外支付赔偿的。
(8)甲方保证并承诺,过渡期内,其自身、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
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同大股份业务相同、相近或其他与同大股份有竞争关系
的业务,不投资于与同大股份业务相同、相近或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
业(但持有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众公司 5%以下股份的除外)。
(9)甲方保证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同大股份
的控制权,包括不得将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不
得就同大股份的股东权利行使,与任何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其他一致行
动的安排,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违约金。如乙方履行
本协议发生根本违约的,则甲方可不再遵守本项承诺且无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
法规、政府命令或乙方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
(3)乙方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同大股份的股
东地位,从事损害同大股份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份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或未按本协议约定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则应当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前述义务。
如甲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配合乙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
股份转让的文件,或甲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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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
同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价款并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违
约金。
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
甲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应当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直至完成前述义务。
如乙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配合甲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
股份转让的文件,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或未按本协议
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
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
申请后的 60 个交易日内,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
件的,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如不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则在前述
期限届满 10 日后,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而解除的,甲方应向
乙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但可以从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
任的款项)。
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
一切损失。
资料,且资料满足交易所的形式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即使未通过深交所审批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密
任何协议和文件)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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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2)有关本协议(以及有关的其他协议)的谈判;
(3)公司有关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
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
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3)向双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双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遵守第 9.1
条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
(4)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众知晓范围的;
(5)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胜诉方补偿所有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担
保公司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翻译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通知
送或寄至有关方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或收件
人提前七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
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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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上述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2)如果经短信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成
功发送时视为已送达。
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适用于双
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法院诉讼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1)双方就本协议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2)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
形式作出。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2)任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15 个工
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方式。
(1)因第 13.2 款第(2)项原因解除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和赔偿责任。
(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但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非因其他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获批准、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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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造成的终止除外。
(二)卓岳铭梁与同大集团《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1.SZ,以下简
称“同大股份”)的股东,乙方拟受让甲方持有的同大股份的股份,以期获得同
大股份的控制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8,88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含该等股
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占同大股份股份总数的 10%,下称“标的股份”)。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为 8,880,000 股加上因前述变动而对应增
加的股份数量,但本协议 2.1 条约定的总转让价款保持不变,每股转让价格相应
调减。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写:贰亿肆仟捌佰陆拾肆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与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以甲方名义开设乙方预留印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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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的履
约保证金。
(2)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
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争取在申请后的 60 交易日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
在本协议生效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后 10 个工作
日内,乙方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238,64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捌佰
陆拾肆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同时,乙方此前支付至共管账户的 1000 万履
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乙方已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支付进共管账户。
(3)甲方应在共管账户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
标的股份的股权质押并配合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及时提交过户登记材料。
(4)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解除账户共管的手续,
并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完成对账户的共管解除。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
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四条 税费承担
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成董事会改组之日的期间(下称“过渡期”)内,甲方应履行如下协助配合义务,
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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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渡期内,甲方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2)过渡期内,甲方不签署任何可能致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的
协议。
第六条 公司治理
内,甲方应促成本次收购前甲方原提名的 1 名非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递交辞职报
告,双方共同促成同大股份启动尽快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组,
重新选举非独立董事,改选的非独立董事甲方不再提名。
为进一步明确,在同大股份临时股东会审议选举上述乙方提名的候选人的议
案时,甲方不投反对票。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甲方为签署方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等文件。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政
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
次交易的事项。
(4)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生效之日,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标的股份已
质押,表决权已委托至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标的股份上不存在
其他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
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益受限情形。
(5)甲方保证,甲方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文件、作出的陈述、保证均
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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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保证,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乙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
法规、政府命令或乙方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
(3)乙方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同大股份的股
东地位,从事损害同大股份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份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标的股份的股权质押,或未按本协议约定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应当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前述义务。
如甲方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配合乙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
股份转让的文件,或甲方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股权质押解除
或因甲方原因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乙方有权选择
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价款、共管资金并承担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
款的,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
或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其对共管账户的监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
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
让的文件,或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按约定完成履约保证金或标的股份转让价
款支付义务或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解除其对共管账户的监管,甲方有权选择
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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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可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如无其他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均
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共管资金。协议解除前任何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
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
转让所需的资料,且资料满足交易所的形式要求,即使未通过深交所审批的,双
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密
任何协议和文件)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1)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2)有关本协议(以及有关的其他协议)的谈判;
(3)公司有关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
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
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3)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遵守第 9.1
条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
(4)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5)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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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方补偿所有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担
保公司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翻译费等实现债权之费用)。
第十一条 通知
送或寄至有关方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或收
件人提前七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
码)。
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
关的上述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2)如果经短信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成
功发送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1)双方就本协议加盖公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2)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同大股份 8,880,000 股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股份(含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全部权益,占同大股份股份总数的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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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作出。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2)任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15 个
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的。
(1)因第 13.2 款第(2)项原因解除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和赔偿责任。
(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但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非因其他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获批准、不可抗力
等)造成的终止除外。
(三)卓岳铭梁与同大集团、潍坊金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签署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应在共管账户收到标的股份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当日书面告知要求丙方
解除对标的股份(8,880,000 股)的股份质押,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8,880,000 股)的股份质押。
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后生效,原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被生效裁
判文书确认解除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和甲丙双方之间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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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的任何协议、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之间的原协议
以及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变。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或解除本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包
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权”)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由乙方享有。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同大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 12,548,110 股存在质
押,质权人为潍坊金控;潍坊金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 6,383,293 存在质押,
质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将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解质押,并在过户至信息
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表决权。
除前述外,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1)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本次
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让股份的锁定期限超过本企业承诺锁定期的,本企业
同意相应延长股份锁定期至符合规定的期限。(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
次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3)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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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潍坊金控持有的上市公
司 8,880,000 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31 元,转让价款为 275,280,000 元;信息
披露义务人受让同大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8,880,000 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28
元,转让价款为 248,640,000 元。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为 523,920,000 元。
二、资金来源
卓岳铭梁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具备支付对价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三、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
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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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未来如果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
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
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权利,适时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建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股份
过户登记完成后,共同促成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 6
名非独立董事。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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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权益变动
的限制性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
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
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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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进一步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
下:
“(一)人员独立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度。
业共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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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
进行。
(五)机构独立
组织机构。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
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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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不存在关联交易。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
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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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
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
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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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
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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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25 年 3 月,为股权投资平台,成立未满 1 年,尚
无可使用的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智扬乾程成立于 2024 年 12 月,为股权投
资平台,尚无可使用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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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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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明;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
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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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白一波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白一波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山东省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 300321.SZ
信息披露义务 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20
住所
人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号海信创智谷 3 号楼 A 座 801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 □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务人是否拥
人是否对境
是 □ 否 有境内、外 是 □ 否
内、境外其他
两个以上上
上市公司持股
市公司的控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数量:17,760,000 股
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比例:20.00%
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 月 内
继续增持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 否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
是 否□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否□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否□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 否□
是否需取得批
准及批准进展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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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市智扬乾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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