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300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 13155 号 1-2 层
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 13155 号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同大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金控 指 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同大集团 指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
青岛卓岳铭梁 指
限合伙)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潍坊金控拟向青岛卓岳铭梁转让其所
持同大股份 8,880,000 股无限售条件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卓岳铭梁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
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 李立东
注册资本 50.00 亿元人民币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 13155
注册地址
号 1-2 层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 13155
通讯地址
号 1-2 层
联系电话 0536-710006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007774082240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主要经营范围
融资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5-06-25 至无固定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潍坊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潍坊市
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潍坊金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职务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董事长 李立东 男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董事兼总经理 孟志华 女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汉杰 男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董事兼财务总监 郑广涛 男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董事 魏立军 男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董事 李晓辉 男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董事 王小东 男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副总经理 崔静 女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副总经理 崔晓梅 女 中国 山东潍坊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同大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战略发展需要,引入对上市公司发
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
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需要在未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同大股份 8,880,000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2,766,586 股无限售条件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8%,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无限售 3,886,586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8%,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合计为 8,871,1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99%。
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及表决权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股) 表决权比例
潍坊金控 12,766,586 14.38% 26,631,120 29.99%
本次权益变动后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股) 表决权比例
潍坊金控 3,886,586 4.38% 8,871,120 9.99%
青岛卓岳铭梁 17,760,000 20% 17,760,000 20%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同大集团将 13,864,53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至潍坊金控行使,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61%,潍坊金控共计享有 29.99%的表决权。
梁以 28 元/股价格受让同大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8,88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0%。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标的股份及其转让
条件流通股股份(含该等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为 8,880,000 股加上因前述变动而对应
增加的股份数量,但本协议 2.1 条约定的总转让价款保持不变,每股转让价格
相应调减。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相东
住所: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721277XX
约定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称为“本次股份转让”或
“本次交易”。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款合计为 275,280,000 元(大写:贰亿柒仟伍佰贰拾捌万元整)。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与标的股份过户
(1) 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82,584,0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
其中包括:① 乙方此前已向甲方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履
约保证金,即 8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②乙方在前述期限内,再
另行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 2,584,000.00 元(大写:贰佰伍拾捌万肆
仟元整)。
(2)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以及同意乙方受让
同大集团转让的股份的确认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账户(此前已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乙方已支付完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但应以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
为前提)。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办理
其所持部分同大股份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以使其拥有足额的且无权利负担的标
的股份向乙方转让),并在前述时间期限内配合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第 3.4 条的特别约定外,自标的股份过户至
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本协议及乙方和同大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前
提下,双方可采取适当措施,使乙方同时支付乙方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应
付同大集团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乙方受让同大集团转让的股份过户时间不晚于
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时间,但不能因本条约定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即本协议
的履行不应受本条约定之影响)。
第四条 税费承担
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
规和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公司治理
成同大股份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双方共同促成同大股
份启动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组,重新选举 9 名董事中的 6 名
非独立董事。以上改选的 6 名非独立董事均由乙方提名,甲方不再提名。
为进一步明确,在双方遵守前述约定的情况下,在同大股份临时股东会会议
对乙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若乙方提名的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的,甲方不应投反对票。
第六条 相关期间及过渡期安排
议约定完成董事会改组之日的期间(下称“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过
渡期损益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甲方应促使:
(1)同大股份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
所有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
(2)同大股份积极收取其享有的已到期的应收账款,不得发生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同大股份维持其资产处于良好状态,不使现有净资产发生不合理的减
损。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甲方将根据同大股份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同大股份利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
行为。若由于甲方违反承诺或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造成过渡期
内同大股份或乙方权益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任何权利负担。
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协议。
担赔偿责任。
股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31
元/股-每股现金分红(税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向甲方分配的现金红利由甲方享有,为免争议,双方明确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因该次利润分配作调整。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甲方为签署方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等文件。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政
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
次交易的事项。
(4)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除已向
乙方披露的情况以外,标的股份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
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
冻结等权益受限情形。
(5)甲方保证,甲方与同大股份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含甲方在
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6)甲方保证,在其作为同大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未实施侵害同大股份利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与同大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其作为同大股份的控股
股东的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所知:
①同大股份合法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
许可,同大股份的业务正常开展,在过渡期结束前,其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不
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在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同大股份不存在违规担保、财务欺诈、不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和诉讼纠纷等严重违规事项;
③在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同大股份已进行的公开信息披露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甲方承诺,对于以下情形,若甲方存在过错的,甲方将代同大股份承
担相关责任,且在甲方承担后不向同大股份追偿:
①由于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存在的各种行为导致同大股份被有关机
关处以处罚;
②因甲方实际控制同大股份期间的事由,同大股份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诉讼、
仲裁或其他争议,且需要对外支付赔偿的。
(8)甲方保证并承诺,过渡期内,其自身、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
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同大股份业务相同、相近或其他与同大股份有竞争关系
的业务,不投资于与同大股份业务相同、相近或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
业(但持有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众公司 5%以下股份的除外)。
(9)甲方保证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同大股份
的控制权,包括不得将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不
得就同大股份的股东权利行使,与任何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其他一致行
动的安排,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违约金。如乙方履行
本协议发生根本违约的,则甲方可不再遵守本项承诺且无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
法规、政府命令或乙方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
(3)乙方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同大股份的股
东地位,从事损害同大股份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份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或未按本协议约定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则应当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前述义务。
如甲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配合乙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
次股份转让的文件,或甲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解
除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
议,同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价款并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的违约金。
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
甲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应当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直至完成前述义务。
如乙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配合甲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
次股份转让的文件,或乙方未按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或未按本协
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选择单
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
申请后的 60 个交易日内,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
件的,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如不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则在前述
期限届满 10 日后,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而解除的,甲方应向
乙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但可以从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
任的款项)。
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
一切损失。
资料,且资料满足交易所的形式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即使未通过深交所审批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密
任何协议和文件)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1)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2)有关本协议(以及有关的其他协议)的谈判;
(3)公司有关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
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
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3)向双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双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遵守第 9.1
条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
(4)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众知晓范围的;
(5)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胜诉方补偿所有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担
保公司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翻译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通知
送或寄至有关方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或收件
人提前七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
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
关的上述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2)如果经短信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成
功发送时视为已送达。
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适用于双方因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法院诉讼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
(2)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
形式作出。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2)任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15 个
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方式。
(1)因第 13.2 款第(2)项原因解除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和赔偿责任。
(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但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非因其他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获批准、不可抗力
等)造成的终止除外。
第十四条 其他
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所、甲方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报送或申请安排由相应的签署方留存),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12,766,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38%;其中 6,383,293 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7.19%。除上述情况外,潍坊金控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
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所签相关协议
生效后,还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协议是否能够获
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有权机构的批准、核准、确认以及本次交易能否
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
清偿的负债的情形,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
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立东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3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同大股份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
亦可在深交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立东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昌邑市同大街 522 号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 300321
山 东 省 潍 坊 高 新 区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城 街 道 玉 清 社 区 玉清
称 有限公司 册地
东街 13155 号 1-2 层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请注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数量:12,766,586 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比例:14.38%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26,631,120 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29.99%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3,886,586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比例:4.38%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8,871,120 股
及变动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9.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不适用√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不存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不存在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在所签相关
需取得批准 协议生效后,还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李立东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