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5-12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6~提案 8 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4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公司总部会议室。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份数 279,487,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03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61,151,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453%;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5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 32,177,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5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提
案: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4,640,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6879%;反对 14,804,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042,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361%;反对 7,40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1,165,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0223%;反对 8,228,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989,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4547%;反对 15,38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622,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439%;反对 6,771,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8,516,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745%;反对 10,86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06,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038%;反对 10,86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20%;弃权 104,3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2%。
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8,584,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988%;反对 10,785,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74,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151%;反对 10,785,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203%;弃权 117,3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6%。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463,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869%;反对 6,913,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153,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21%;反对 6,913,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64%;弃权 10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
对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