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
事会同意授予 318 名激励对象 776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行权价格 8.22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 776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12,312.5020 万股的 0.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18 人,均为在公司任职的员工。以上激励
对象中,不包括良信股份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8.2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8.2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
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为准。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内;
(4)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
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及时予以注
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十)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对应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 低于 10%;
行权期 2、以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 低于 21%;
行权期 2、以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基数,202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21%。
注 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注 2:公司考核指标中,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为准,其中公司的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上述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其中一项达标,则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行权条件达成。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
权比例如下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在公司业绩达成
门槛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期不
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决策程序
(一)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
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四)2025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
明确意见。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公司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6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拟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股票期
权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386 名调整为 318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776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
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权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
(二)授予数量:776 万份
(三)授予人数:318 人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划拟授出全 划草案公布
(万份) 部权益数量 日股本总额
的比例 的比例
激励对象(318 人) 776 100% 0.69%
合计(318 人) 776 100% 0.6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
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
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注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 标的股价:10.09 元/股(2025 年 12 月 24 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21.17%、25.57%(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1.3422%、1.3502%(分别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
债国债 1 年期、2 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2.11%。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76 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授权日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1,839.12 万元,该等费用
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
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5 年 12 月
期内全部行权,2025 年-2027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
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
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及激励对象已同时满足《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包括: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奋斗者 3 号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即在公司任职的员工,不包括
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除 6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授予以及激励对象的调
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
的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
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者 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