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
经营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
经理工作,在本细则规定和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本细则所称“交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称“交易”定义相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
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与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明确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分工。总经理主持全局工作,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按各自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六条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应的部门和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
追踪考核;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职权,总经理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并
不免除。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行使
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
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发生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经营管理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经理应当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参加人员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
理或其他人员。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须由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所通知的其
他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形成会议纪要的,经召集人签署后下发执行(如需)。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
(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经营
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修订及执行情况;
(六)资产、资金使用情况;
(七)公司重大人事调整情况;
(八)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上一年度投资情况及本年度投资计划;
(十一)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及本年度财务预算;
(十二)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经营管理层认为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工作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照董事会的
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