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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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生效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
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须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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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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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
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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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按照公司权限指引及财务管理制
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
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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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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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
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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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最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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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
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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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审计
委员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创业板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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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
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
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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