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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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
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
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相应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计划,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研
究及拟定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
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策划、预选、论证和筹备,
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
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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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
施。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提出调整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及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于公司主营业务范
围内的对外投资,可以制定年度对外投资计划,该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根据规定程序确定具体项目
并负责实施。
对于未制定年度对外投资计划或属于年度对外投资计划范围外的其他对外
投资事项,则需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
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第一款表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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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除第十条第一款表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低于前述股东会及董事会决策标准范
围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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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
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十二条至
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投资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投资虽未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审计
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除委托理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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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时,达到本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时,达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事项。公
司披露的前述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对外投资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投资机构和投资对象初步筛选
及评估,拟定相应的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交短期投资资金使用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依据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
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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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适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提出投资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通过后,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建议书,负责
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由总经理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在总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由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由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
进行评审、审议并表决通过。
超出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应将投资项目相关事宜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由
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已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批准的对外投资
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外部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
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范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
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档案部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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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出董
事或股权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对合作、合资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指导、管理作用,参与和影响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合作、合资公司设立时,应参考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其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
制度中明确约定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以保证公司委派或推荐
的人员对合作、合资公司的控制、监督权。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
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
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
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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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资产的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及审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
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每月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经理),财务
总监(经理)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
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
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子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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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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