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47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40,000,000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
为每股 23.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18,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61,519,746.95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具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000 万股后
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 00075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加速公司全固态
电池研发及产业化进展,公司拟增加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科技储备资金”项目中的“高比能量、高安全性固态电池开发”项
目的实施主体,以加快项目推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广州孚能科技有
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孚能科技”)。“高比能量、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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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固态电池开发”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广州孚能科技。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 增 加 部分募 投 项目实 施主 体及 开立 募集资 金专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
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广 州 孚 能 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技有限公司 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广州孚能科技、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广州孚能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东吴证券(以下简称“丙
方”、
“保荐机构”),上述“甲方一”、
“甲方二”合称“甲方”。甲、乙、丙三方,
达成如下协议:
银转账功能。账号为 441162375015003451893,截止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专户
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科技储备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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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本金及利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清单。甲方发起转账支付的,丙方需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通过传真或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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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丙方通知审核并支付。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
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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