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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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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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
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证
券事务部是董事会重大信息及其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
日常联络人(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联络人);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人。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对所报
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重大事项联络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部门或本公
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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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
证券事务部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会议相关
 (二)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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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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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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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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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重大变更事项,主要包括: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
大变化);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任、被公司解聘;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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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
  (八)其他重大事项: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
事件。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
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九条    重大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的,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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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流程为:报告义务人→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
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短信等方式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直
接递交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证券事务部。
  根据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
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证券事务
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事项,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
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
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要定期自查本单位重大事项报送
情况,重大事项联络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具有相关
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联络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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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公司及相关部门、子公司(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联络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证券事务
部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个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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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
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配合,说明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档案,
对重大事项进行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重大事项负保密义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
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
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
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
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
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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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
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对知情者的记录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
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
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保密管理及对外披露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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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
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和保密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
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
对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
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事项联络人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重大事项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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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汇集和分析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发布。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联络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
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
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联络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
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
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重大事项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
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
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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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
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
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
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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