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
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且适用于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对公司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
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跟踪落实是指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决议的跟踪、
监督、检查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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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指导、
督促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和总经理监督检查具体
决议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的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建立、完善决议落实督办跟踪及日常管理工作体系;
(三)与决议承办部门的信息沟通,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
调研活动;
(四)向公司董事会反馈决议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组织
决议事项具体负责的承办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专
项汇报;
(五)负责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
(六)其他与董事会决议落实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证券事务部进行任务分解,
明确工作任务、具体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
公司。
各承办单位接到董事会决议分解任务书后,应及时认真办
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
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
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确有困难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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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事务部反馈。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每半年对该半年度内涉及的董事会
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项材料,在董事会上作专题汇
报。董事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承办单位应进行解释。董事会
认为必要时,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及
时反馈。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由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
或授权证券事务部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决议及监管事项检
查、督办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专项检查督办。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
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但
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反
馈意见,重大事项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三)证券事务部检查督办。证券事务部负责决议事项的
任务分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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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 查
第十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
以采取连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职能部门、
子公司对决议及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
求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
出解释、说明,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事长、公
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需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定期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
按计划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
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
员做出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
事长、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运营、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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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进展、收益情况;
(三)公司其他重大投资及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收益情
况;
(四)公司股权激励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执行情况;
(五)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服务中介机构的执行情况及工作
效果;
(七)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决议跟踪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证券事务部对董
事会决议进行分工,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责任人等,交
分管领导、总经理签阅后,相关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决议承办。承办部门分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各承
办部门根据董事会决议分工情况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
及以上的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
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
办事项。认为决议事项如需作出延迟、调整决策的,承办部门
应于 2 日内书面报送证券事务部,抄送总经理,并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必要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并汇报相关情况,
履行董事会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批程序。
(三)进度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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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工作日内,将事项取得进展或将决议落实事项进展情况制
作详细报告,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经总经理;
间进度安排或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要求,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
领导确认后报经总经理;
及时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进一步反馈。
第十四条 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立即报告董事
长、总经理,同时通报监管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及董
事长、总经理认为需要通报的部门和子公司;
(二)相关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内收集、
整理涉及监管事项的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后报送证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部门
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经同意后按照信息披露的流程上报
监管部门。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及
时进行解释;证券事务部认为必要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当
按照要求及时进一步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
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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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时性。各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相关数据及信
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将对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年度内
董事会决议完成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作为总经理对各职能
部门、子公司年中或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和证券事务部关于董
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报告。其中经理层落实的决议事项,由总
经理负责报告;其余决议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报告。对于
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
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价管理,于每
年度终了对当年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
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建立决议落实、监管事项资料档案,
并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职能部门、子
公司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对决议执行不力、监
管事项反馈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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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
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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