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证券事务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各项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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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
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五条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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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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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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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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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深交所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
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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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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