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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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
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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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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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
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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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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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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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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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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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
违反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
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
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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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
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
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外,
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
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公
司董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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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还应向公司上缴所得收益两
倍的金额作为赔偿,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缴其所得收益及赔
偿。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
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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