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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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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
式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补充披露了增加临时
议案。
经核查,单独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 5,9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5.26%)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临时提案函》,提
议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增加上述临时议案外,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河区花城大道 68 号环球都会广场 60 层 6002-1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9:15,
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2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0,381,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94 人,
代表股份 160,454,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58%。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验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0,029,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4,648,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61%;反对 7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2%;弃权 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 同意 230,596,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67% ; 反 对 223,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5,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3%;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表决结果:同意 230,596,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5,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3%;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表决结果:同意 230,55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176,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80%;反对 26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9%;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表决结果:同意 230,596,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5,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3%;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表决结果:同意 230,596,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15,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3%;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表决结果:同意 230,586,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05,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1%;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58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02,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8%;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3,6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47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90,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01%;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3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46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86,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11%;反对 22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6%;弃权 1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3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 230,241,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28% ; 反 对 442,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60,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6%;反对 44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4%;弃权 1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1,5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471,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90,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01%;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14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3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18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03,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89%;反对 50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4%;弃权 1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3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287,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4,906,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55%;反对 2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79%;弃权 2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20,800 股 ) ,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 会中 小 股 东 有效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45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78,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4%;反对 2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8%;弃权 1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9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 230,458,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66% ; 反 对 22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7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2%;反对 2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8%;弃权 1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1,9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393,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12,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0%;反对 2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 2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9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同意 230,470,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89,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70%;反对 2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4%;弃权 1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0,9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娟娟 臧雪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