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戎技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4 18: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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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
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 若公司未来进一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长效激励机制的, 该等
激励机制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担任相关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职务领取薪
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根据具体职能情况享有董事津贴,
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三)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是岗位履行
职责所领取的基本报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权责等因素确定;
绩效薪酬与经营周期内目标绩效达成情况及贡献程度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
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任一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
的追索扣回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扣减、不予发
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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