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力股份
股票代码: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放弃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德力股份、上市公司、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施卫东先生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报告书 告书》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向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同时施卫东先生在发行完成后放
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前施卫东先生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
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
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使得辽宁翼元
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翼元航空 指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施卫东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截至 2025 年 1
弃权股份 指
股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
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本报告书中数据明细与合计数不一致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施卫东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624************
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通讯地址/通讯方式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施卫东先生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
事长;上海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安徽罗曼里婚庆文化
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德力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南京德力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力(北海)玻
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力-JW 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述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其他证券市场不良诚
信记录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其可依托华天航空体系内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核
心技术、成熟产业资源及丰富项目经验,发挥产业整合与赋能优势。公司拟通过
向该主体发行股份引入其作为控股股东,推动优质产业资源深度协同、助力公司
布局高端制造核心赛道,进而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实现多方共赢。
翼元航空拟认购德力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翼元航
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117,585,2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翼元航空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
延长至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
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
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
方行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
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
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
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
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
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
天重、徐庆华。
通过上述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进行控制权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已在《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
相关事项之协议》明确并做出承诺,以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成功
为前提,并且 2025 年 12 月 23 日施卫东与翼元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
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有效履行的前提下,施卫东承诺:
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
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本人将继续根据市
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本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
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对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24,159,35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31.68%,持有表决权为 31.68%。
本次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翼元航空将合计持有公司不超过 117,585,2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翼元航空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
延长至翼元航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
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
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
方行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
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
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
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
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
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元航空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
天重、徐庆华。
若本次发行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统称“本次发行失败”):
(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
的核准或注册文件;(2)发行过程中未能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
方案约定的认购条件(如翼元航空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3)翼元航空所认
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登记程序;(4)
其他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施卫东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包括但不
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容等)自始不生效。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仍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施卫东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有情况
股东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持股比例 持有表决权
施卫东先生 31.68% 31.68% 24.37% 0
注: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署《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翼元航空拟参
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同时施卫东先生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
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
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
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使得翼元航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本次表决权放弃未使得施卫东与翼元航空达成一致行动
的意愿或安排,不属于施卫东与翼元航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能够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即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第一
款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比对情况如下:
序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结论
号
重、徐庆华;施卫东与翼元航
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形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施卫东不存在在翼元航空担任
员 的情形
施卫东不存在持有翼元航空股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施卫东不存在为翼元航空取得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
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情形
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不存在合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
系
益关系的情形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
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
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
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
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
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
由上表可知,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的情形。
综上,施卫东与翼元航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9,000,000.00
股存在质押,除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限
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
应当披露的相关情况如下:
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方式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德力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信息,
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 施卫东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德力股份证券部,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 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 施卫东
签署日期: 2025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德力股份 股票代码 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施卫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住所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
选)
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表决权放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24,159,35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31.68%
行股份比例 表决权比例:31.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数量:124,159,350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持股比例:24.37%
比例 表决权比例:0%
方式: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放弃
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24,159,35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68%,持有表决权为 31.68%。
本次发行对象为翼元航空,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本次发
行完成后,翼元航空将合计持有公司不超过 117,585,200 股股份,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3.08%。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翼元航空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
时间及方式 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
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翼元航空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
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
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
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翼元航空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
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
股结构,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
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
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
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
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
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
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
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
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
固翼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翼元航空,实际控制人
变更为王天重、徐庆华。
若本次发行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统称“本次发
行失败”):(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核准或注册文件;(2)发行过程中未能
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方案约定的认购条件(如翼元
航空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3)翼元航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
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登记程序;(4)其他导
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施卫东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包
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容等)
自始不生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
施卫东先生。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不适用
金来源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已在《表决权放弃及控
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明确并做出承诺,以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成功为前提,并且 2025 年 12 月 23 日施卫东与翼元
航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
协议》有效履行的前提下,施卫东承诺:
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翼元航空,确保翼元航空取得第一大股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东地位。此后,本人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
内继续增持
调整持股结构,协助翼元航空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本人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
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
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
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
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翼
元航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否□ 不适用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