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 德力股份
股 票 代 码 : 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 183 号 7 门
权益变动性质 : 股份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决权放弃)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并且根据《合作协议书》及《控制权稳定协议》之约定,若上市公司未能
完成本次发行,则双方终止合作,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自始不生
效,双方就表决权放弃事宜恢复至协议签订前状态,产生费用双方各自承担。提
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德力股份、目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翼元航
指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空、发行对象
华天股份 指 辽宁华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绿能 新疆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书》 指
书》
《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指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
购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控制权稳定协议》 指
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
上市公司向翼元航空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117,585,200 股
本次发行 指
的行为
翼元航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
权,使得翼元航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天重、徐庆华
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元/股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股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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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翼元航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 无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天重
出资额 人民币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4MAK303A32U
成立日期 2025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民用航空器维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
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
械设备租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高性能纤
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卫星
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
经营范围
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光通信设备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增材制造:卫星移
动通信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导航终端制造;卫星
遥感数据处理: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
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设备
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暂无实际经营。
通讯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 183 号 7 门
联系电话 139****57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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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王天重持有翼元航空 38%股权,徐庆华持有翼元航空 37%股权,中新绿能
持有翼元航空 25%股权,翼元航空各股东持股比例比较接近,无单一股东能对信
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控制,因此翼元航空无控股股东。
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实施对翼元航空的控制,如双方经充分沟通
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王天重的意见为准;王天重、徐庆华合计持有
翼元航空 75%股权,因此,王天重、徐庆华为翼元航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其中,新疆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动力全产业链发展的高新技
术企业,致力于构建清洁能源动力生态体系, 通过持续技术创新为全球客户提
供高效节能、 安全环保的动力解决方案。新疆中新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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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500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王天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王天重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2101031978**********
住所/通讯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 19-5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徐庆华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徐庆华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2101051964**********
住所/通讯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93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翼元航空无对外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翼元航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
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 持股比例
(万元)
辽宁华天航空 专业从事航空 2024 年度营业 王天重持股
科技股份有限 航天复杂构型 收入约 1.9 亿 43.605%、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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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 持股比例
(万元)
公司 钛合金零部件 元、净利润约 庆华持股
加工、飞机部件 6200 万元; 41.895%
装配和工艺装 2025 年 1-9 月
备研制的国家 营业收入约
级高新技术企 7790 万元、净
业;在钛合金热 利润约 1460 万
塑成形、超塑成 元,截至 2025
形领域处于国 年 9 月 30 日,
内领先地位,是 总资产约 5.1
国家重点型号 亿元、净资产
主承制单位的 4.6 亿元,未分
一级供应商,承 配利润约 2.05
担了多个型号 亿元。
关重件生产的
攻关和批产任
务
辽宁华天智能
机械设备研发、 未实际开展业 华天股份持
专用设备制造 务 股 100%
公司
天翼星际(辽 卫星能源系统 王天重持股
未实际开展业
务
责任公司 发与批量生产 持股 4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除本次收购德力股份
外,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活动,无其他对外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系专为本次收购而新设持股平台,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开展具体经营活动,无财务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最近 5 年未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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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翼元航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王天重 无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沈阳市 否
徐庆华 无 女 财务负责人 中国 沈阳市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表所述人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中新绿能在最近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翼元航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存在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翼元航空、华天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存在持
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成立至今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王天重、徐庆华,未发生变更。
十、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信息披露
义务人与施卫东之间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施卫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和安排,
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能够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独立行使表决权。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施卫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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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由于受国内消费市场持续低迷及关税税率、海运费波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上市公司成品库存处于高位,占用了大额的流动资金。此外,上市公司积极进行
海外布局,投资产线,导致上市公司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将一定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抗
风险能力。
(二)认可投资价值,促进产业发展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一方面将依托上
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持
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协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
展。
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天重为沈阳市“兴沈英才计划”
高水平技术创新人才,拥有国家专利 30 余项,其控制的华天股份是专业从事航
空航天复杂构型钛合金零部件加工、飞机部件装配和工艺装备研制的国家级高新
技术企业。华天股份在钛合金热塑成形、超塑成形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是国
家重点型号主承制单位的一级供应商,承担了多个型号关重件生产的攻关和批产
任务;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时也是省级瞪羚企业、雏鹰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依托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天
股份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核心技术、产业资源及项目经验,以“业务拓展+资
源整合+管理赋能”为核心路径,推动上市公司突破现有业务边界、布局高端制
造赛道,实现业务结构升级与价值提升,同时延伸自身产业布局、达成资产增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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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
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项。
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议案。
票认购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上市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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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未拥有权益。
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
施卫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施卫东已持有的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
增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表决
权放弃期限为自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
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
同时,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不得以谋求控制
权为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
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
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
逐步减持等途径巩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约定自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施卫东通过减持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7%(以下简称“股比差”),
具体如下:
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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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
低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在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施卫东将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一步减持股份,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持股比
例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前述股比差。
上述事项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17,585,200 股股份,占发
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 23.08%,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
天重、徐庆华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施卫东拥有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变动
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发行前+放弃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股) 表决权比例
翼元航空 0 0.00% 0 0.00%
施卫东 124,159,350 31.68% 124,159,350 31.68%
小计 124,159,350 31.68% 124,159,350 31.68%
本次权益变动后(发行后+放弃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量(股) 表决权比例
翼元航空 117,585,200 23.08% 117,585,200 23.08%
施卫东 124,159,350 24.37% 0 0.00%
小计 241,744,550 47.45% 117,585,200 23.08%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署主体
甲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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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乙方认购的股份情况
价格为 7.53 元/股,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7,585,200 股,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
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包括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在内的监管机构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方案,则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定价及支付方式、锁定期、滚
存利润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即 7.53 元/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
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
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 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
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
入),则:
派息/现金分红后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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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锁定期内,乙方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
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
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股份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如
上述锁定期安排与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最低要求不相符,乙方同
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缴纳通知,
乙方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按照缴款通知的要求将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
甲方在缴款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指定
的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协议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的合法持有
人。
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合法资金(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乙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
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不得接受
甲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的出资人之间不包含任何分级收益、
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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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甲方的《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认购款。
(二)《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署主体
甲方: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施卫东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简称“弃权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乙方已持有的
股份、和本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
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使得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权利,产生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第三条 表决权放弃
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并无偿地作出如下承诺:
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
述权利,前述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
(含年度股东会和/或临时股东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
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
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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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
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权等财产性权利仍由乙方享有,同时乙方作为弃权股份所有权人应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保该等行为不会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股份权属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
限制、优先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
为:
(1)单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约定表决权放弃事宜;
(2)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委托第三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弃权权利;
(3)通过网络投票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使弃权股份表决权。
目的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
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
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
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减
持等途径巩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条 表决权放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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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前述表决权放弃的期限为自甲方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若乙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甲方持股比例
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甲方持股比例高于乙方持股比
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
第五条 业绩承诺
业务,含光伏玻璃板块)在 2026 年、2027 年及 2028 年产生的每年年度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得为负数。且乙方承诺 2026 至 2028 三年经审计
的日用玻璃业务板块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4000 万元。乙方承诺应维持上市公司原
有业务财务指标不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1)上市公司的原有业务 2026 至 2028 年经审计的每年年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乙方应就该负数的绝对值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2)上市公司的 2026 至 2028 年日用玻璃业务板块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低
于 4000 万元,乙方应就该净利润差额的绝对值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3)上市公司的原有业务财务指标触及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乙方应
就该财务指标与相关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差额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
如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发生一种以上上述情形的,应累计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的现金补偿。
补偿款,逾期按每日 0.05%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对业绩差额有异议,可在 15 日
内聘请第三方机构复核,复核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第六条 公司治理
乙方应保证配合甲方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改组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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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7 名。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1 名非独
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提名,乙方有权提名 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 1 名财务副总监负责
上市公司原有业务。
(三)《控制权稳定协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施卫东
乙方: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总股本的 31.68%)(以下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前甲方已持有的股份、和本
次发行后通过各种途径新增的股份统称为“弃权股份”)。
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期
限届满后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乙方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
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乙方持股比例高于甲方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
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前述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
(含年度股东会和/或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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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股东提案权,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
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
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
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属于弃权股份范围,应遵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
形(以下统称“本次发行失败”):
(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
出具的核准或注册文件;
(2)发行过程中未能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方案约定的认购
条件(如乙方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
(3)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登记程序(即未达成本协议 1.2 所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4)其他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表决权放弃相关全
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容等)自
始不生效,甲方无需履行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任何义务,双方就表决权放弃事宜恢
复至本协议签订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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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巩固控制权
动人持股比例高于甲方持股比例不低于 7%(以下简称“股比差”),具体如下: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甲方持有德力股份 124,159,350 股股份(占德力股
份总股本的 31.68%);
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甲方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
者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使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乙方,确保乙方取得第一大股东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根据
市场情况,甲方将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一步减
持股份,使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持股比例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前
述股比差。
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
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减持等途径巩固乙方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
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实际遭
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
保全类、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并且守约方有权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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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否则,对其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该等以书面
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定或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新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 124,159,35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31.68%,为高管限售股,累计质押 49,000,000 股股份,累计质押股
份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50%。根据《合作协议书》及《控制权稳定协议》
约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施卫东承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
全部股份表决权。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不
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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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根据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17,585,200 股,发行
价格 7.53 元/股,认购金额不超过 88,541.66 万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
金来源于股东未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缴出资,自筹资金将来源于股东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借款及银行并购贷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华天股份 2024 年度营业收入约 1.9 亿元、
净利润约 6200 万元;2025 年 1-9 月营业收入约 7790 万元、净利润约 1460 万元,
拥有较好的盈利能力;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约 5.1 亿元、净资产 4.6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约 1.56 亿元,未分配利润约 2.05 亿
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控人承诺未来将通过自有资金、华天股份分红、股权资
产等资金,结合银行并购贷款解决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
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三、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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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改组,改组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调整为 7 名。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权提
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施卫东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名,施卫东有权提名 1 名常务副总经理及 1 名财务副总监负责上市公司原有业务。
如果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因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必要修
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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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划。
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
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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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
务独立未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
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
立或完整。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
在承诺人及关联企业中领薪。
酬。
承诺人及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关联企业不以任何方
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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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机构独立
组织机构。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承诺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承诺人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
公司控制方之日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日用玻璃器与光伏玻璃的生产、
销售,主要产品是日用玻璃、光伏玻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关联的企业未以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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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
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
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人
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
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相似
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如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
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承诺人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
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如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与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
诺如下:
“1、承诺人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
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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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及下属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相关制度的
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
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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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
大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
意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事项以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合意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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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
动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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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翼元航空成立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系专为本次收
购而新设持股平台,尚未开展具体经营活动,无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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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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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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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说明;
规定的承诺;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系《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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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公司
股票简称 德力股份 股票代码 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
否拥有境内、外两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是 □ 否 是 □ 否
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司持股 5%以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备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施卫东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
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持股总类: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0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
比例
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
变动数量:不超过 117,585,200 股(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
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
同意注册批复数量为准)
例
变动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08%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
是 □ 否
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
是 □ 否
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是 □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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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 □ 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
是 否 □
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
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
是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上市
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是 □ 否
表决权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系《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 辽宁翼元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王天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