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德福金康普控股有
限合伙企业和厦门德福金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北京金康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同时向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次交易各方签订的《控
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等文件,董事会对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
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