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德福金康普控股有
限合伙企业和厦门德福金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北京金康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康普”)80%股权,同时向广州
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
为: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的
程序已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
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让的情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