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德福金康普控股有
限合伙企业和厦门德福金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北京金康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同时向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
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