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邓礼宽担任主持人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远望谷
射频识别产业园2栋7楼公司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29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63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1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1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0%。
程筱笛律师、黄芮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通过所有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38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8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39%;反对 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7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3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0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0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3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9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04%;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0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39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07%;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18%;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