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5-082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4:30 在福州市仓山
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
生主持,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2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8,292,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6.2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13,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7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2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13,16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8276%。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233,32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32,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41%;反对10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8%;弃权7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33,293,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92%;反对106,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1,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41%;反对106,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4%;弃权10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5%。
表决结果:同意233,290,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81%;反对106,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8,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2%;反对106,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4%;弃权107,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4%。
表决结果:同意233,28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3,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4,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32%;反对10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8%;弃权113,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0%。
表决结果:同意233,313,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21,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58%;反对118,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1%;弃权73,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
表决结果:同意233,288,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7,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96,3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20%;反对 109,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0%;弃权 107,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0%。
表决结果:同意233,30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35%;反对109,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11,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55%;反对 109,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0%;弃权 9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5%。
表决结果:同意233,343,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1,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09%;反对100,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1%;弃权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限公司、水发驰翔电气(山东)有限公司65%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
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340,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94%;反对 102,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8,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91%;反对102,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7%;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添旭先生、CHEN
MANHONG女士、吴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选举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28,521,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表决结果为当选。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28,54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28,54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表决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汤新华先生、冯玲女士、
缪希仁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汤新华先生、冯
玲女士、缪希仁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汤新华
先生、冯玲女士、缪希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选举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28,53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7%。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28,516,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6%。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28,51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6%。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涂立强律师、蔡禧嘉律师出席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