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舆情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
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舟山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平台对公司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
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和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
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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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
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领导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
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对各类重大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
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舆情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
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组织
拟定处理方案;
(二)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媒体
对接工作;
(三)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
事会办公室,其中党群工作部负责各类社会媒体舆情的监测、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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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负责资本市场舆情的收集、分析、核实,跟踪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
责公司与之职能相关的其他舆情采集工作,并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
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设立舆情信息联络人,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
合规审查、质量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潜在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各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上证e互动、论坛、贴吧、
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
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
(一)及早防范、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建立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动态性、苗头性和预
警性信息,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
(二)引导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引导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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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最大限度压缩负面信息传播空间和时间。
(三)分级负责、主动应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
负责”的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对舆情实行分级处置,安排专人加强
舆情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准确将处置过程及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公
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主动应对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及时稳定舆情,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立即汇报至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党群工作部收集和分析相应事件对公司的社会影响,董事会办
公室收集和分析相应事件对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如为重大舆情,
应当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三)舆情领导小组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应对
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
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置:由事发单位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
处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归口管理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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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沟通媒体及相关平台,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群体沟通,做好投
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疏导化
解,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按照相关
主管单位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平台,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
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或平台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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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