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22 第 1064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22 第 1064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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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2月
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128)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同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刊登《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会
议通知》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2:00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朝阳南大街 2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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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于2025年12月17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
于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65人,代
表股份数为5,997,036,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其中,现场出
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5,819,767,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8.01%,其中现场出席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人共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60人,代表股份数为177,269,05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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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议案2: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议案4: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5: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
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5,113,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6792 %;反对 1,791,670 股,弃权 132,00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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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本议案作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
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5,113,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6793 %;反对 1,785,370 股,弃权 138,108 股。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本议案作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
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95,118,51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6801 %;反对 1,778,770 股,弃权 139,608 股。
议案 4: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5,995,595,83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97 %;
反对 1,305,855 股,弃权 135,208 股。
议案 5: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995,557,22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533 %;
反对 1,294,365 股,弃权 185,308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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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