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
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处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由证券投资部组织实施。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舆情处理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舆情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证券投资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
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投资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告知董事会,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
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
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
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