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21:13: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鸿荣源
前海金融中心二期 B 座 23 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华波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7,762,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为 164,46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5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3,297,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030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3,297,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03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3,297,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90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12%;反对 1,84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39,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2%;反对 1,843,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70%;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629,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9%;
反对 2,115,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63,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69%;反对 2,115,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1%;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7,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13%;反对 2,115,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62,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5%;反对 2,115,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3%;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5,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7%;反对 2,11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60,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40%;反对 2,11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0%;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5,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4%;反对 2,116,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59,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33%;反对 2,116,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5%;弃权 2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7,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13%;反对 2,116,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62,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4%;反对 2,116,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9%;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4,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3%;反对 2,117,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59,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30%;反对 2,117,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5%;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6,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7%;反对 2,115,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60,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41%;反对 2,115,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5%;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4,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2%;反对 2,120,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59,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27%;反对 2,120,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4%;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5,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05%;反对 2,118,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59,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34%;反对 2,118,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95%;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627,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13%;反对 2,115,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162,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5%;反对 2,115,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0%;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540,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98%;反对 2,20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074,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83%;反对 2,20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80%;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539,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96%;反对 2,20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074,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77%;反对 2,206,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80%;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540,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99%;反对 2,203,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074,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84%;反对 2,203,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8%;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358,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6%;反对 38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93,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5%;反对 384,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1%;弃权 1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540,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00%;反对 2,202,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075,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87%;反对 2,202,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6%;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383,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33%;反对 353,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
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91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0%;反对 353,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6%;弃权 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538,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93%;反对 2,197,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073,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70%;反对 2,197,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0%;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90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06%;反对 1,839,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438,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89%;反对 1,839,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5%;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7,359,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8%;反对 379,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5%;
弃权 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894,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1%;反对 379,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7%;弃权 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元婕、周雨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江波龙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