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股票代码: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润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
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 指
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茂投资 指 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东张镤女士与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张镤女士向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券投资基金转让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27806
法定代表人:梅海英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4-01-16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合计 1,000万元
(二)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地 的居留权
梅海英 男 法定代表 中国 深圳市福 否
人 田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
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
生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镤女士向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价格为30.08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张镤
乙方(受让方):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
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润阳科技(证券代码:300920,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5,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下称“交割日”)起,与该等股份所代表的一
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限制转让义务等,均
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各方应根据目标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持股比
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1)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甲方持有
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将随之进行同比例调整,乙方受让的
股份范围将自动涵盖因前述情形而从属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数
量相应调整增加从属于标的股份而自然形成的送股、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
的股份数额。同时,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2)如目标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标的股份在交割前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含
税)归属于甲方,乙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中应扣除该部分已派发的现金
股利。分红的实施时间以目标公司的分红派息日为准。
(3)本条约定的价款调整,不影响双方在本次交易中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4)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
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
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币(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零肆拾万元整)。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过渡期内发生需调整股份数量或扣
除现金分红等情形,前述转让总价款应根据该等条款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后的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1)本协议已由双方正式签署且生效,且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即《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3)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任何限
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
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根据适用法律,双方应提供的过户手续资料全部完备。
登记手续。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相互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签署、出具及提交所
有必需的法律文件,以确保上述条件的满足及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中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
第四条 本次股份转让付款安排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60,160,000 元(占股份
转让总价款的 40%)。
同意文件后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人民币 60,160,000 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
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
币 30,080,000 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
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期逾期支付金额的 0.1‰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如遇监
管机构要求或其他不可预见等非乙方自身因素导致的事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第五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风险
及负担,均自交割日转移予乙方。自交割日,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权利人,
享有并承担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与义务;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亦
不承担任何后续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成立。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自有资金及自
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
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润阳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润阳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
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红岸伟强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梅海英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润阳新材料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上市公司名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李家巷镇长兴大道 9
司 号
股票简称 润阳科技 股票代码 300920
深圳红岸私募证
券基金管理有限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公司(代表红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通信地址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伟强成长 1 号私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募证券投资基
金)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化 □ 不变,但持股
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是 □ 否 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 是 □ 否
司持股 5%以上 市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询价转让)
股票种类: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
股票种类:A 股
持股数量:5,00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5.00%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5,000,000 股
变动比例:5.00%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及方式 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
发生上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 否 不适用 □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是 □ 否 不适用 □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红岸伟强成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梅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