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股票代码: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张镤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 1278 号长兴世贸大厦 A 楼 11 层 1106-59
室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润阳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
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镤、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张镤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明茂投资 指 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镤女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转让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000,000股,占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张镤基本情况
姓名 张镤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5301221976******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G6M46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 1278 号长兴世贸大厦 A
所 楼 11 层 1106-59 室
注册资本 483.2895 万元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主要经营范围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12-08
营业期限 2017-12-08 至 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明茂投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务人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长兴明茂自
有资金投资 执行事务
杨庆锋 男 中国 湖州市 否
合伙企业(有 合伙人
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镤、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为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是转让方张镤女士为了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
来发展的投资人,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受让方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
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
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
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45,620,618 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 45.620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40,620,618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 40.6206%。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1,163,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的 4.4569%,合计持有和控制的股份 45,620,6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206%。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镤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6,163,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的 4.4569%,合计持有和控制的股份 40,620,6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620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镤女士拟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以30.08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30.0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50,400,000元。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 让变动增减
类型 股份构成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称
(股) 比例 (股) (股) 例
转让方 张镤 合计持有股份 41,163,754 41.1638% -5,000,000 36,163,754 36.1638%%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 让变动增减
类型 股份构成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称
(股) 比例 (股) (股) 例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转让方 合计持有股份 4,456,864 4.4569% 0 4,456,864 4.4569%
明茂投
(一致
资
行动人)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45,620,618 45.6206% -5,000,000 40,620,618 40.6206%
转让方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红岸伟
强成长 合计持有股份 0 0 +5,000,000 5,000,000 5.0000%
受让方
募证券
投资基 其中:直接持有股
金 份
四、信息披露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润阳科技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受限情况。张镤女士本次拟转让的 5,000,000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张镤
乙方(受让方):深圳红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
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红岸伟强成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标的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润阳科技(证券代码:300920,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5,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5%)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股份。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下称“交割日”)起,与该等股份所代表的一
切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限制转让义务等,均
应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各方应根据目标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持股比
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1)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甲方持有
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将随之进行同比例调整,乙方受让的
股份范围将自动涵盖因前述情形而从属于标的股份的新增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数
量相应调整增加从属于标的股份而自然形成的送股、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
的股份数额。同时,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2)如目标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标的股份在交割前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含
税)归属于甲方,乙方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中应扣除该部分已派发的现金
股利。分红的实施时间以目标公司的分红派息日为准。
(3)本条约定的价款调整,不影响双方在本次交易中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4)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
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
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
币(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零肆拾万元整)。
双方进一步确认,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过渡期内发生需调整股份数量或扣
除现金分红等情形,前述转让总价款应根据该等条款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后的价款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
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1)本协议已由双方正式签署且生效,且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已经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即《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3)至交割日前,目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任何限
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
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根据适用法律,双方应提供的过户手续资料全部完备。
登记手续。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相互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签署、出具及提交所
有必需的法律文件,以确保上述条件的满足及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除本协议另
有约定外,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中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
第四条 本次股份转让付款安排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60,160,000 元(占股份
转让总价款的 40%)。
同意文件后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人民币 60,160,000 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
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
币 30,080,000 元(占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
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期逾期支付金额的 0.1‰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如遇监
管机构要求或其他不可预见等非乙方自身因素,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第五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权益、风险
及负担,均自交割日转移予乙方。自交割日,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权利人,
享有并承担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与义务;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亦
不承担任何后续义务或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成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镤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
董事,相关披露情况如下:
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
的及后续计划。
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
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镤及一致行动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红岸伟强成长1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
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润阳科技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润阳科技股份的
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
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张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庆锋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润阳新材料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上市公司名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李家巷镇长兴大道 9
司 号
股票简称 润阳科技 股票代码 3009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1 张镤 浙江省湖州市******
及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长兴明茂自有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开发区明珠路 12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2 金投资合伙企业
及住所 号长兴世贸大厦 A 楼
(有限合伙)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化 不变,但持股人
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是 否 □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询价转让)
股票种类: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45,620,618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45.6206%
股票种类:A 股
变动数量:5,00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比例:5.00%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40,620,618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40.6206%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及方式 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
续增持
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
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 否 不适用 □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是 □ 否 不适用 □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张镤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长兴明茂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庆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