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征集人”、
“中证投服中
心”)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征集人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征集人向
截至2025年12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储能”)全体股东
征集2025年12月22日召开的南网储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投票权(以下简称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就征集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征集人的如下保
证: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其与原件一致,没有遗漏;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征集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遗漏;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南网储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
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暂行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根据南网储能于2025年12月6日披露的《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
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
集投票权公告》”),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中证投服中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
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投
票权公告》及其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本次征集投票权中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的《股东授权委托书》、相关
证明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共收到9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投票权的文件,
代表南网储能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348,900股,约占南网储能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22%。
经核查,征集人亲自出席了南网储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已按照《征
集投票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表委托股
东对南网储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行使投票权。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
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
及行权结果符合《证券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