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核查意见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精工”或“公司”)于 2025 年
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方精工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南方精
(证监许可〔2025〕1715 号),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409,639 股,发行价格为 26.03 元/股。根据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苏亚验〔2025〕4 号),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止,南方精工向特定
对象实际发行 A 股股票 5,409,63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0,812,903.17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4,278,688.34 元,南方精工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36,534,214.83 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的议案》。经调整,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及投资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36,609.42 13,653.42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9,829,79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设备购 铺底流动
预备费 合计 比例(%)
置安装 资金
精密制动、传动零部件产线
建设项目
精密工业轴承产线建设项目 17,407.25 201.94 - - 201.94 1.16
合计 36,609.42 982.98 - - 982.98 2.69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693,782.6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保荐承销费 3,584,905.66 -
审计费 377,358.49 377,358.49
律师费 283,018.87 283,018.87
信息披露费等 33,405.32 33,405.32
合计 4,278,688.34 693,782.68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5-75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
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
案》,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5〕15-75 号),认为:南方精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如实反映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5〕15-75 号),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
此,银河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江镓伊 乐景浩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