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中创智领 公告编号:2025-072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
的决定》。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
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指导文件,该等文件
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
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
款》”)同日废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A 股和 H 股的股东将不再视为不同类别
的股东,因此关于 A 股和 H 股类别股东的要求将不再适用,公司拟删除《中创
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
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关于
类别股东的相关条款。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部分条款作适当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 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
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软件开 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 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 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禁燃区内不得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含有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
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等);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
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
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 根据需
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但仍需受限于适用的法 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上市
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 地监管规则规定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 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
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拥有和承担 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
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 股”)。
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 证券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内资股和
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 外资股股份不视为不同类别股份。
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十六条 股东要求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删除
理:
(一) 合计持有在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
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会议,并
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类
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
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
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
的款项中扣除。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一) 以书面形式做出; 内容: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
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 (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件和合同 (如有)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如任何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将讨论 日;
的事项对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码;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 决程序。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不必为股东;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容。……
(九)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 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第八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整节删除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通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发出通知,公司
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发出通知,将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日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本规则中的
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
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 以书面形式做出; 容: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如任何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 日;
事项对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码;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 表决程序。
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
不必为股东;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九) 载明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十) 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旦确认,不得变更。
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
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新增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删除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会以 删除
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五十二条至第
五十六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删除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
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
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
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
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
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
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
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
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
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 删除
权,在涉及第五十一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
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
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
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
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程所定义的控股股
东;
(二)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
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
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
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五十二条由出席类 删除
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
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删除
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五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 删除
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五十六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删除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
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
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设立
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三)公司章程第十八条所述
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所持股份转
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因删除某些章节、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章节、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条款相互引用的,条
款序号相应变化,不再逐一列出。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就
本次变更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如需),并根据登记机关的意见对本次修订内容进行文字表述等调整(如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A 股类别
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