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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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218 号
致: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润建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宏润建设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为:
法律意见书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0,075,40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0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457,96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2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
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61,44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273%;反对 5,921,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1,496,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62%;反对 5,887,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1,445,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274%;反对 5,922,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1,483,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40%;反对 5,884,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1,195,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832%;反对 6,188,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6,739,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01%;反对 6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