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37 证券简称:亚华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1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有限公司会议室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3 人,代
表 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 份 数合计 为 51,325,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07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200,00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20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4,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200,000 股的 0.244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2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8682%;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7572%;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4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2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3798%;反对 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874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2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4582%;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0710%;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2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4582%;反对 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7179%;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淼晶、张明波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