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份总数的 77.59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3 人,代表股份 11,605,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03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2,352,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8%;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595,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7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王亚静、高欢两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