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2 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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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厂房 5 楼大会议室。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下午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79,139,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6.6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2.6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139,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1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139,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139,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0118%。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 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6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146%;
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0%;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6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146%;
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0%;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6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2,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146%;
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0%;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66,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6,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12%;
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9%;弃权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9%。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姜瑶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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